新華社北京7月7日電(記者朱高祥、魏冠宇)記者7日從民政部第三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獲悉,民政部近日出臺《行政區劃代碼管理辦法》,這是我國行政區劃代碼管理領域首個部門規章,將為代碼確定的權威性、管理的規范性、使用的統一性和應用的有效性提供制度保障。辦法共20條,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區劃地名司副司長燕翀介紹,辦法規范的行政區劃代碼,是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根據編碼規則確定、公布的行政區劃建制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數字代碼。行政區劃代碼是行政區劃建制法定主體地位的重要標志和標識,通過一串6位或9位數字的行政區劃代碼,反映著行政區劃建制的行政層級、隸屬關系、建制類型等關鍵信息。大家身份證上公民身份號碼的前六位就是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代碼也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重要基礎碼段。
據了解,一定時期以來,由于行政區劃代碼的管理沒有專門的規章制度,帶來了確定代碼的責任不明確、規則不健全、程序不完善以及代碼發布不及時、信息獲取難等問題。辦法對行政區劃代碼管理進行了全流程制度設計,貫通了科學有序編碼、及時權威公布、規范統一應用等環節,實現編用結合的管理閉環,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將保證代碼管理在法治化規范化軌道上開展。
辦法明確了確定代碼的主體和規則。規定縣級及以上代碼由民政部確定,鄉級代碼由省級民政部門確定。明確省、地、縣、鄉四級行政區劃代碼的數字位數和組成,規定了各個號段代表的不同建制類型,提出了順序編制、唯一對應、廢碼不用等編碼要求。
辦法還對代碼公布作出制度性規定,明確代碼公開發布的載體、形式和頻次等,為社會各界提供更加及時的代碼數據。代碼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考慮到各方面對年末、年中等時點代碼全量信息的需求,民政部每年在國家地名信息庫發布一次全國代碼信息,同時規定,省級民政部門每半年發布一次本地區鄉級代碼信息。
燕翀表示,民政部將以辦法出臺為契機,進一步加強代碼信息數據管理和應用研究,推動拓展代碼應用場景,更好發揮代碼服務群眾、服務社會、服務管理的應有作用。
行政區劃代碼管理辦法
(202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79號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區劃代碼管理,提升行政區劃代碼管理規范化水平,根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區劃代碼的確定、公布、應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區劃代碼,是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根據編碼規則確定、公布的行政區劃建制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數字代碼。
第四條 行政區劃代碼管理應當遵循分級分類、及時準確、安全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省級、地級、縣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行政區劃代碼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確定,鄉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行政區劃代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行政區劃變更后,需要確定行政區劃代碼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第六條 行政區劃代碼的確定包括編制行政區劃代碼和廢止行政區劃代碼。
行政區劃代碼應當根據下列行政區劃變更情形確定:
(一)行政區劃建制設立時,應當編制行政區劃代碼;
(二)行政區劃建制撤銷時,應當廢止行政區劃代碼;
(三)行政區劃建制的隸屬關系(含代管關系)發生變化時,應當廢止原有行政區劃代碼,并編制新的行政區劃代碼。
變更行政區域界線、遷移人民政府(派出機關)駐地、變更行政區劃名稱的,應當沿用原有行政區劃代碼。
行政區劃建制的上級行政區劃代碼發生變化的,應當對其行政區劃代碼作出相應調整。
第七條 省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行政區劃代碼采用六位數字碼形式編制。其中,前兩位數字為該省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識別碼,后四位數字為0000。
第八條 地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行政區劃代碼采用六位數字碼形式編制。其中,前兩位數字為其所隸屬的省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識別碼,中間兩位數字為該地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識別碼,后兩位數字為00。
地級市的識別碼使用01~20、51~70號段,地區、自治州的識別碼使用21~50號段。
第九條 縣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行政區劃代碼采用六位數字碼形式編制。其中,前兩位數字為其所隸屬的省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識別碼,中間兩位數字為其所隸屬的地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識別碼,后兩位數字為該縣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識別碼。
直轄市所轄市轄區的行政區劃代碼,中間兩位數字為01;直轄市所轄縣、自治縣的行政區劃代碼,中間兩位數字為02。其他不由地級行政區劃建制管轄或者代管的縣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行政區劃代碼,中間兩位數字為90。
市轄區、不由地級市代管的縣級市的識別碼使用01~20、51~80號段,縣、自治縣的識別碼使用21~50號段,由地級市代管的縣級市的識別碼使用81~99號段。
第十條 鄉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行政區劃代碼采用九位數字碼形式編制。其中,前六位數字為其所隸屬的上一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行政區劃代碼,后三位數字為該鄉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識別碼。
街道的識別碼使用001~099號段,鎮的識別碼使用100~199號段,鄉、民族鄉的識別碼使用200~399號段,區公所的識別碼使用900~999號段。
第十一條 行政區劃代碼原則上按照數字排列順序依序編制。
行政區劃代碼應當與行政區劃建制保持唯一對應關系。
已廢止的行政區劃代碼不得重新使用。廢止的行政區劃代碼信息應當永久留存。
第十二條 行政區劃代碼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行政區劃代碼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區劃代碼信息報送國務院民政部門。
第十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區劃代碼信息的歸集和更新維護,確保數據完整、準確。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加強行政區劃代碼信息采集、存儲、傳輸等管理,確保數據安全。
第十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區劃代碼信息共享,實現數據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共用。
第十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通過國家地名信息庫發布截至上一年度末全國各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行政區劃代碼信息。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和7月通過民政部門網站發布截至上個月末本地區鄉級行政區劃建制的行政區劃代碼信息。
第十七條 落實國家重大戰略、重要部署等需要確定行政區劃代碼的,國務院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提出建議,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的行政區劃代碼一般不做改變。
第十九條 盟的行政區劃代碼管理參照地區執行,旗、特區、林區的行政區劃代碼管理參照縣執行,自治旗的行政區劃代碼管理參照自治縣執行,蘇木、民族蘇木的行政區劃代碼管理參照鄉、民族鄉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部門規章《行政區劃代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區劃代碼作為依法依規確定、公布的行政區劃建制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數字代碼,是其法定主體地位的重要標識,反映其行政層級、隸屬關系、建制類型等關鍵信息,是重要的基礎數字代碼,廣泛應用于經濟社會各領域。為進一步提升行政區劃代碼管理的科學化、法治化、規范化水平,民政部研究制定《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20條,主要圍繞行政區劃代碼的確定、公布、應用及其管理作出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于行政區劃代碼管理的原則。明確代碼管理要遵循分級分類、及時準確、安全共享的原則。分級分類即根據不同層級代碼分別規定確定主體,根據不同類別行政區劃建制分別明確編碼規則。及時準確即代碼確定后要及時向社會公告公布、定期集中發布,確保代碼權威、公布及時、準確有效。安全共享即加強對代碼信息的管理,確保數據安全,強化資源共享。
(二)關于行政區劃代碼的確定主體。明確縣級及以上代碼由民政部確定,鄉級代碼由省級民政部門確定。其中,對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區劃調整,規定由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提請省級民政部門確定代碼,確保代碼確定的規范性和應用的便利性。
(三)關于需要確定行政區劃代碼的情形。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規定了編制和廢止兩種確定代碼的情形,要求設立行政區劃時編制代碼、撤銷行政區劃時廢止代碼、變更隸屬關系時廢止并編制新的代碼,界線變更、駐地遷移、更名等調整沿用原有代碼,并強調《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的代碼一般不做改變,既保證了代碼與行政區劃建制之間的唯一對應關系,又減少了不必要的代碼變更,充分體現代碼管理的科學性。
(四)關于行政區劃代碼編碼規則。科學有效的編碼規則是代碼規范管理的重要制度基礎。《辦法》銜接既有國家標準和實踐做法,分級明確了代碼組成和各號段含義以及約束性編碼要求,將有關管理要求和成熟經驗上升為部門規章,有助于實現代碼編制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
(五)關于行政區劃代碼的公開發布。行政區劃代碼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公民日常生活等方面應用十分廣泛。為確保各方面及時準確獲取代碼信息,《辦法》對代碼公布作出兩方面規定:一是建立公告公布制度。為確保代碼確定后各方面及時準確獲取權威信息,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公告形式公布新確定的代碼。二是建立集中發布制度。考慮到各方面對年末、年中重要時間節點代碼全量信息的需求,規定民政部每年發布一次全國代碼全量信息、省級民政部門每半年發布一次本地區鄉級代碼全量信息,便于社會使用及追溯查詢。
(六)關于行政區劃代碼信息管理。規定省級民政部門及時向民政部報送鄉級代碼信息,對加強代碼信息的歸集、更新、共享等作出規定,為行政管理、公共服務、數字建設等提供支持,服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