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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用700專用號段!工信部規劃新號段用于號碼保護服務業務

  近日,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同時規范中間號業務、強化碼號資源管理、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和非應邀商業營銷信息,工信部印發《關于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劃700號段作為號碼保護服務業務的專用號段,用戶在撥打或接聽電話時,看到15位長的“700××××××××××××”號碼,就可以認定本次通信使用了號碼保護服務,對方看不到用戶的實際號碼。據悉,工信部將組織對700專用號碼進行標記,顯性提示用戶該號碼為號碼保護服務專用號碼,提升用戶感知。

  近年來,快遞物流、外賣配送、網約車等互聯網平臺服務被廣大用戶普遍使用,在這些線上線下結合的服務場景中,用戶手機號碼被廣泛應用在倉儲、物流及售后等環節,有較大的個人信息泄露和電信網絡詐騙風險。為降低用戶手機號碼在各服務環節泄露的風險,各互聯網平臺企業普遍使用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即為用戶分配臨時號碼(通常稱為“中間號”或“隱私號”)代替真實號碼,與外賣員、快遞員、網約車司機等服務人員通信的一種業務。

  前期,相關領域的頭部互聯網企業和基礎電信企業進行了諸多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形成較為清晰的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實現路徑,但也面臨用戶無法識別是否為“中間號”還是實際號碼、運營各方責任不夠清晰、部分企業逃避監管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工信部發布《通知》,從試點內容、工作安排、相關要求等方面,系統部署試點工作。

  一是完善政策制度。明確了業務定義和業務參與方,明晰了應用平臺提供方、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業務使用方等三方參與主體的責任邊界和相關要求,強化合規經營、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加強商業營銷電話防控等業務管理要求,限制應用平臺提供方“轉租轉售”。

  二是規劃專用號段。當前我國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日均訂單量至少為3.5億,規劃700專用號碼,在形式上可以與手機號碼明顯區分,方便用戶識別,在數量上可以滿足未來快遞、外賣、網約車等場景千億級的碼號資源需求。

  三是穩步推進試點。考慮到業務開展涉及多方調整,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通知》設置了3個月試點準備階段、3個月試點過渡階段、兩年正式試點階段。試點過渡階段結束后,將全部使用700專用號碼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

  四是強化監督管理。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嚴格管理業務試點和700專用號碼申請。強化業務和碼號分配的全流程管理,提升技術監管手段,有效支撐違規行為溯源,切實防范700專用號碼被濫用。對于試點期間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業務參與方,將依法依規撤銷試點資格,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嚴肅查處。

  需強調的是,號碼保護服務不會影響正常通信,使用該服務既能保障互聯網平臺的商家、配送等服務人員能夠聯系到用戶,又不向這些人員提供用戶實際電話號碼。當服務人員或用戶使用“中間號”聯系對方時,雙方撥打和看到的號碼均是“中間號”,網絡中會將“中間號”翻譯成對方的實際號碼完成通信。(記者 劉彤)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25〕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播電視網絡集團有限公司,移動通信轉售企業,相關增值電信企業:

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是指受快遞、外賣、網約車等互聯網平臺企業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委托,為其個人用戶分配臨時號碼(通常稱為“中間號”或“隱私號”)代替真實手機號碼,利用公用電信網實現和他人之間的話音、短消息等通信功能,減少個人手機號碼泄露風險的一種業務。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引導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規范健康發展,加強手機號碼使用管理,現組織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

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重要舉措,對加強個人信息保護、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強化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防控、促進平臺經濟和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具有重要意義。

(一)業務參與主體

號碼保護服務業務由應用平臺提供方、基礎平臺提供方和業務使用方三者協同開展。

1.應用平臺提供方是指建設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應用平臺的企業,利用基礎平臺提供方建設的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基礎平臺,負責根據業務使用方的需求生成“中間號”,管理個人已實名手機號碼與“中間號”的綁定關系,可對發送給“中間號”的信息進行接收、處理并轉發,相關業務屬于呼叫中心、多方通信等增值電信業務的一種新形態。

2.基礎平臺提供方是指建設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基礎平臺的企業,負責完成信令路由和互聯互通等工作,實現通信鑒權控制、號碼變換、信息處理、話單、通信記錄留存等功能,相關業務屬于基礎電信業務。基礎平臺應為符合條件的應用平臺提供接入服務,共同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

3.業務使用方是指委托應用平臺提供方為其個人用戶提供號碼保護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二)試點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請作為應用平臺提供方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有開展相關電信業務的從業經驗;

(4)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5)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可滿足碼號資源管理、實名制管理、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防控等要求以及其他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6)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和失信名單或電信網絡詐騙聯合懲戒行業禁入名單;

(7)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作為應用平臺提供方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企業,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相關申請材料以及證明材料。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如作為應用平臺提供方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也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

2.作為基礎平臺提供方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企業,應持有蜂窩移動通信業務許可。

(三)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碼號資源申請條件

為滿足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的碼號資源需求,并與固定、移動用戶號碼明顯區分,便于用戶識別,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劃700號段作為號碼保護服務業務的專用碼號資源,管理位長11位,使用位長15位,屬于業務臺號碼,其網間結算費用由基礎平臺提供方按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應用平臺提供方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碼號資源,在提交試點申請材料時同步提交碼號資源申請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要求,受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和碼號資源使用申請,經其注冊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實地查驗后,對通過申請的予以批復。

二、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基礎平臺提供方完成700號段開通前的準備工作,以及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基礎平臺建設工作。

(二)過渡階段。試點準備階段結束后,進入過渡階段,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始受理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和專用碼號資源申請,新增業務統一使用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號段。過渡階段共3個月,存量業務使用的碼號資源應在過渡階段內完成調整遷移工作。過渡階段結束后,除獲得試點資格的企業外,其他企業不得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除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外,不得擅自改變主叫號碼;除700號段外,不得將其他號碼作為中間號。

(三)試點階段。過渡階段結束后,進入正式試點階段,全面驗證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實現模式、社會效果和安全保障能力。試點階段共兩年。獲得試點批文和碼號資源使用證書的企業,可根據實際業務發展情況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提前退出試點、補充或退回碼號資源。試點期間,各參與企業應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業務核查溯源相關工作,如存在試點要求落實不力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依法依規暫停試點,直至整改完成;出現涉電信網絡詐騙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等行為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依法依規撤銷試點批復和試點資格,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嚴肅查處。

三、相關要求

各業務參與方應嚴格遵守碼號資源管理、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實名制、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防控等各項規定,制定本企業相關落實措施,建立完善相關技術手段,加強業務和安全管理。

(一)應用平臺提供方

1.加強碼號資源管理,按需申請、科學規劃、合理使用碼號資源,不得用于撥打商業營銷電話或發送商業營銷信息。應為不同的業務使用方配置相對獨立、可明確區分的碼號資源,不得在不同的業務使用方間混配碼號資源,并做好使用登記。

2.應直接與業務使用方簽訂合同,在合同中約定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應用場景、技術方案、碼號用途和配置方案、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方案、市場退出預案等內容,不得向未直接簽訂合同的業務使用方提供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及碼號資源,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碼號資源。

3.全面梳理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應用場景清單,充分審核評估各類場景的安全風險,分類細化具體管理措施,及時、完整、準確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業務應用場景、業務開展情況、碼號資源分配及使用情況等信息,實現碼號全生命周期管理。

4.建立完備的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綜合防控體系,加強主叫號碼范圍管理,對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做到有效防范、及時處置。

5.承擔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法律責任,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和安全責任制度,建設完善電信網絡詐騙防范技術手段,依法對涉詐異常信息、活動進行監測識別、動態封堵和處置。

6.建立業務使用方信用檔案,對存在轉租轉售電信資源、利用虛假偽造訂單信息使用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撥打商業營銷電話或發送商業營銷短信擾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業務使用方信息進行共享。

7.如提前退出試點終止經營,應至少提前1個月將市場退出方案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基礎平臺提供方

1.做好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號段的路由數據制作及配置工作,保障網絡的通信暢通,并集中統一管理基礎平臺。

2.做好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號段的網間傳送和管理,確保準確規范。

3.為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號段開通話音、短消息等必要業務,鼓勵根據業務發展和安全需要不斷完善支撐功能。

4.在為應用平臺提供方提供網絡接入前,應依法登記應用平臺提供方和業務使用方信息;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全量、準確、及時留存相關使用數據,數據留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5.在與應用平臺提供方簽訂合同前,認真審核其營業執照、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應用場景及技術實現方案、碼號分配及管理方案、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方案和網絡、數據與信息安全保護方案等內容。

6.簽訂合同后,應及時為應用平臺提供方開通碼號,并在開通后5個工作日內將碼號開通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7.如應用平臺提供方提前退出試點終止經營,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暫停或終止開展業務,為其提供接入服務的基礎平臺提供方應繼續做好存量訂單的通信服務。

(三)業務使用方

1.獲得試點批復的應用平臺提供方向其提供的專用碼號資源應僅用于為其個人用戶提供服務,并需委托應用平臺提供方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碼號資源。

2.充分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征得用戶同意后依法依規提供號碼保護服務。

3.加強號碼保護服務業務的使用場景和使用人管理,防范將號碼保護服務用于撥打詐騙、商業營銷電話或發送詐騙、商業營銷信息等,嚴禁將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碼號資源用于注冊綁定互聯網應用。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強對屬地應用平臺提供方和業務使用方的日常監督檢查,同時,在申請階段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中,對其辦公場所、人員情況等進行實地查驗。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試點開展情況及時完善相關政策,研究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正式施行事宜。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5日